26日,记者得知,一中院上诉了原告新探身体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表达意见,新探身体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打算裁决。商标否有效地沦为焦点一中院于12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指出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实施前早已登记的商标之后有效地”既反映了法律及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前早已取得登记,并通过用于构成一定影响和占据适当市场份额的商标及其权利人展开维护的一种方式。“中南海”争议商标申请人及取得登记的时间皆在现行《商标法》实施之前,因此该争议商标应当之后有效地。
新探身体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代理人黄金荣律师回应,2001年《商标法》实行前,早已经过登记的中南海商标可以之后有效地,但在该注册商标为期十年的有效期落幕后,再行申请人续展登记时就必需合乎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2007年商评委在处置中南海商标续展申请人时不予以核准,在早已核准的情况下,也应当根据《商标法》的涉及规定不予撤消。商标否误导消费者?新探身体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明确提出撤消商标的一个原因是,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不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
一中院指出,自争议商标取得登记以来,北京卷烟厂经过长年的市场培育,已使其具备第二标志特征和适当的显著性,即涉及消费者在看见或者出售争议商标核定用于的商品时,会将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与该商品互为联系,更加会构成原告诉他称之为的“使公众对该烟草制品产生‘不受中央国家机关接纳’、‘权威’和‘高品质’等错误印象”。回应,黄金荣律师回应,2001年的《商标法》之所以仍然容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完全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用于,其显然的原因就在于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用于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不会让人对具有上述标志的商品产生与中央国家机关互为联系的“权威”误解。有一点尤其认为的是,在“中南海”争议商标是卷烟商标的情况下,之后容许用于它将不仅只是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有损政府形象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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