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独立本科的曹同学于4月参与了一场考试,但分数仅有为55分。他经过审核找到,试卷中的案例分析题他只获得了3分,这是造成其分数较低的直接原因。因对考分不存在异议,他拒绝北京教育考试院展开行政信息公开发表,并递交了异议意见。
可考试院的回应没取得曹同学接纳,他旋即将考试院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hA1hA1图自网络hA1起因:案例分析分数过较低hA1曹同学诉称,他是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法律(独立国家本科段)专业的学生。4月22日,他参与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成绩为55分。经网上审核结果为:客观题成绩32分(总分50分),名词解释题成绩8分(总分12分),简答题12分(总分18分),然而案例分析题的成绩只有3分(总分20分)。
hA1曹同学称之为,他对审核结果的案例分析题不存在异议,向被告申请人了行政信息公开发表。公开发表的评分标准表明两道案例分析题中,其中第一题获得2分,第二题获得1分,第一题的评分标准有正反两方面观点,他问了其中一方面,不应获得5分,但实际才获得2分;第二题的评分标准只提及专利权的申请人取得维护的涉及方面,他全面地问了涉及知识点,奖赏5分以上,但实际得了1分。
hA1案由:异议未予正面回应hA1曹同学称之为,他在行政信息公开发表当日就明确提出了异议,并在被告行政信息公开发表的申请书中具体写了异议意见。被告的老师也具体表态,不会在9月9日前联系到评分老师给与当面质证回应。可他从8月21日起每日电话联系被告,但电话仍然无人电话,直到8月28日才切断电话,而且告诉他联系不上涉及老师。9月6日,他又被告诉涉及院校老师不不愿与试题见面。
hA1曹同学指出,被告做出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成绩55分与客观事实相符,且对他明确提出的异议没正面做出书面回应,被告几乎忽略其个人感觉,同时因此事严重影响到了他的工作和自学,妨碍了职业规划与发展,浪费了其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此他诉至法院,催促法院判令被告对他申请人公开发表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案例分析题评分依据的异议一事做出书面处置要求。
hA1被告:坚称遵守法定职责hA1本周二,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北京教育考试院回应,其在法定期限内无意原告申请人公开发表的信息展开了公开发表,遵守了信息公开发表的法定职责。考试院的代理人说明说道,6月28日原告向自考办提交了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可由于他并未在《申请人》中具体获取信息的方式,且其申请人公开发表的事项中所含咨询性质内容,欲电话联系了原告,拒绝其对《申请人》中并未具体的内容展开考订。
7月18日,原告到考试院更改了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内容,新的填上了申请表,并当场提交给被告。hA1原告申请人公开发表的内容是评分标准,获取信息的方式是现场查询。我们当场获取了自考答卷及案例分析题的评分参照复印件,并对原告明确提出的3分从何而来以及评分老师的所在学校和专业展开了口头说明和解释。考试院代理人说道,原告在查询上述信息后,口头回应不必须被告就其申请人公开发表的政府信息再行开具书面回应,并签订了证实单。
因此,代理人称之为,被告依法遵守了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法定职责,原告的权利已获得救济,催促法院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hA1争议:表达意见否远超过职责hA1法庭上,曹同学回应,他是对评分标准不存在异议。被告是自学考试的主管单位,有义务帮助试题对分数异议展开核查和作出回应,或者帮助试题联系院校作出回应。
不过考试院一方则指出,在整个自考过程中,考试院兼任的是组织协调工作,而曹同学的诉讼请求远超过了考试院的职责范围。hA1法庭并未当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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