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天气信息原本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公共资源,但由于授权、许可性收费,气象部门也走上“商途”。“保守估计,气象部门每年从运营商的分成收入有几亿元。在短信业务高峰时,一度超过5亿,有时加总起来甚至接近10亿元。
”7月26日,中国移动某东部城市分公司中层透露。面对这些丰厚收入,气象部门在公益与商业之间的角色,开始模糊不清。近年来,气象预报短信服务增长非常迅猛,对于这一点,屡被强制订阅气象短信的公众可谓感同身受。
这其中,既有偶尔发送的没被收钱的公益短信,也有经常被“骚扰”、每月被扣三五元的所谓“天气包月套餐”,不禁让人不堪其扰、怨声载道。在我们谴责那些短信运营商之余,哪里知道,气象信息商业化,竟能让气象部门动辄吸金数亿?难怪看了上述报道的网友纷纷质疑:气象服务,到底应该是公益还是商业?根据我国第一部《气象法》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可见气象信息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而气象信息商用,吸金动辄数亿,显然背离了它的公益属性,部分成为气象部门的额外盈利工具,与前些年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大办公司,恐怕没有多少本质区别。虽然《气象法》也表明,“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但是,其公益性服务的首要地位不能有丝毫动摇;哪些该无偿服务、哪些可有偿服务,应该泾渭分明。比如,针对全体公众、每天发布的天气预报、突发灾害时的预警信号等,便属无偿发布的公益服务项目;那些专为企业、商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的天气预报服务,则可进行适当的有偿发布。而不是无偿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少,有偿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大,甚至在很多时候“胡子眉毛一把抓”,哪怕日常天气预报和突发灾害时的预警信号,花钱订了“天气包月套餐”则发布,没订则“恕不奉告”。
虽然《气象法》还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但是,收多少是“一部分”呢?这个标准必须有所界定,因为气象部门是公共安全性质的事业单位,不能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公共服务一旦和有偿服务联系起来,谋利自然是第一位的,就会想方设法地追求创收,公信也就会随之丧失。此前有不少市民谴责暴雨预警短信没有普发,这才让市民不知避雨。
气象部门将矛头直指三大电信运营商,“一条短信出去之后,一秒钟最快能发出去400条。按这个速度,预警也就没有意义了。
”而业内却称,北京2000多万人口,2000万条短信群发只需25分钟。在这起短信未普发事件中,是否有信息分成的纠葛呢?抑或是气象部门不愿意给普通民众发送信息?那可是分成可观的资源哩!一位网友说得好:气象部门每年花着纳税人的钱,分析出气象信息,转过来又卖给纳税人,部门私利高于社会公益,难言公平。有偿气象服务除了要适度,还要把商业化所得上缴财政,用来改善民生。而且,在灾害多发、性命攸关的今天,气象服务恐怕也该纳入公民应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
如此说来,我国在12年前实行的第一部《气象法》,也该作一次修正了。任何公共服务商业化,都不能推卸公益服务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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