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编撰一、非法狩猎罪的概念定义非法狩猎罪,是指违背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用于停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展开狩猎,毁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不道德。二、非法狩猎罪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猎、杀死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罪;非法并购、运输、出售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捕猎、杀死国家重点保护的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违背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用于停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展开狩猎,毁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家维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毁坏。第十六条 禁令捕猎、杀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化交配、展出或者其他类似情况,必须捕猎、捕鱼国家一级维护野生一动 物的,必需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授权捕猎证;捕猎国家二级维护野生动物的,必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授权捕猎证。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令捕猎和其他阻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令用于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禁令用于军用武器、毒药、炸药展开捕猎。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用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禁令出售、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化交配、展出等类似情况,必须出售、并购、利用国家一级维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需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许可的单位批准后;必须出售、并购、利用国家二级维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许可的单位批准后。
驯化交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化交配许可证向政府登录的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转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该展开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非法滥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严惩滥捕国家重点保护的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用于停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猎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充公猎获物、捕猎工具和违法扣除,判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刑事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毁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4、《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首府及立案标准》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首府的刑事案件立案行政处分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背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用于停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展开狩猎,毁坏野生动物资源,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行政处分:(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用于停止使用的工具或者停止使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用于停止使用的工具或者停止使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非法狩猎罪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维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维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毁坏。”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贵重、濒临绝种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最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牵涉到到归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不应按非法捕猎、杀死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特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展现出为违背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用于停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展开狩猎,毁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不道德。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合野生动物栖息于交配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毁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维护野生动物而划界的禁令狩猎区域。
所谓禁猎期,是所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令展开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有所不同野生动物的交配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期),而分别划界的禁令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确保野生动物需要享有较好的交配环境,使其长时间发展,维持并减少种群数量,可供人们可持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大自然规规定。
所谓停止使用的工具,是指不足以毁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性以及毁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令用于军用武器、毒药、炸药展开捕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行条例11条规定:“禁令用于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必要操作者并危害人畜安全性的狩猎装置......”停止使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
所谓停止使用的方法,是指以毁坏、妨碍野生动物长时间交配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发生爆炸、攻城、烟熏、刨窝、捡蛋、夜间灯光行猎、击溃性围困等等。根据本条的规定,违背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才可构成犯罪。非法狩猎不道德必需是情节严重的不道德,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派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捕猎或大量捕猎野生动物的;(3)用于停止使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到重大损失的;(4)长年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不狩猎不听得劝说,威胁、打伤维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尤其险恶的。实践中,同时还可参照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首府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用于停止使用工具、方法捕猎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不具备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也应该立案:A、用于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停止使用工具10次以上或用于猎套5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B、使用夜间灯光、攻城、烟熏等停止使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不道德的应该而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用于停止使用工具、方法捕猎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不具备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也应该而立为重大案件:A、用于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停止使用工具20次以上或用于猎套10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B、使用夜间灯光、攻城、烟熏等停止使用方法20次以上的。(3)有下列不道德的应该而立为尤其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用于停止使用工具、方法捕猎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不具备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也应该而立为尤其重大案件:A、用于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停止使用工具30次以上或用于猎套2000个以上、陷井300个以上的;B、使用夜间灯光、攻城、烟熏等停止使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超过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包含本罪。
单位均可包含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蓄意,即坚称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用于禁令的工具、方法展开狩猎而蓄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皆不影响本罪的正式成立。过错无法包含本罪。
四、确认非法狩猎罪应该留意的问题(一)界线本罪与非法捕猎、杀死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完全相同,均科故意犯罪。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维护和管理制度的侵害,只是犯罪所侵害的必要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维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猎、杀死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贵重、濒临绝种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展现出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用于停止使用工具、方法实行的狩猎不道德,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捕猎、杀死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罪则展现出为非法捕猎、杀死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的不道德,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实行了非法滥捕不道德,才可构成犯罪,不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否相当严重的容许。(2)犯罪对象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捕猎,杀死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既还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还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二)界线本罪与非法捕鱼水产品罪的界限非法捕鱼水产品罪,是指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用于停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鱼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不道德。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更为完全一致,都归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维护和管理制度的侵害,只是犯罪所侵害的必要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害的必要客体为国家维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鱼水产品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维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鱼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贵重、濒临绝种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还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3)不道德内容有所不同。
非法狩猎罪在违背“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引人注目了与危害陆生动物涉及的“狩猎”不道德;而非法捕鱼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特别强调的是严重威胁水产资源的“捕鱼”不道德。故两者所违背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乃形式完全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三)非法狩猎过程中打伤管理人员致人残疾、丧生的处置由于实行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人所持有人和用于的工具一般来说都具备一定的杀伤力。因此,实践中,非法狩猎者在其实行非法狩猎过程中,如果排斥管理,上告管理,行凶打伤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对管理人员导致有所不同程度的损害。
如果非法狩猎者打伤管理人员的不道德仍未构成犯罪的,则不应将打伤不道德视作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狞猎罪论处。如果打伤不道德致管理人员残疾、丧生,不应订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非法狩猎罪实施并处罚。因为,非法狩猎罪所必需的“情节严重”要件,只还包括行凶打伤致人重伤在内,而蓄意打伤致人轻伤或丧生的,或蓄意杀人的,则已远超过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仍按非法狩猎罪一罪论处,则不合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应该实施数罪并罚。
五、非法狩猎罪的刑事责任及量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被判罚金,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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