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外币统计资料币种及换算汇率管理办法》的通报 保监发〔2006〕126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强化保险机构外币业务的统计资料管理,提升外币业务统计资料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我会制订了《保险外币统计资料币种及换算汇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求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外币统计资料币种及换算汇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保险机构外币业务的统计资料管理,提升外币业务统计资料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根据《保险统计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等涉及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全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外币业务实施分币种统计资料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限于的保险机构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本办法仅有限于于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保险统计资料信息。第二章 外币统计资料币种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外币业务展开统计资料所用于的币种还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第六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的外币统计资料信息还包括:(一)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原币的统计资料信息;(二)所有外币腰美元的统计资料信息;(三)所有外币腰人民币的统计资料信息。
第三章 外币统计资料换算汇率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上报所有外币腰美元的业务类统计资料信息时,腰美元的汇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保险机构在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未发布美元折算率的外币展开统计资料时,腰美元的汇率不应使用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境外普遍认为的金融市场发布的该币种对美元的汇率。第八条 保险机构在上报所有外币腰人民币的业务类统计资料信息时,腰人民币的汇率使用报告期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
保险机构在对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发布人民币汇率的外币展开统计资料时,不应通过美元展开换算。即先按第七条规定的方法将该种外币换算成美元,然后再行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第九条 保险机构在上报所有外币腰人民币的财务类统计资料信息时,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换算》及其《应用于指南》的规定展开汇率换算,并保证上报的数据与公司会计报表的数据完全一致。第十条 换算汇率最少所取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管理说明。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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